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稅務問題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或校外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如有收費應如何報繳娛樂稅?有何減免規定?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或校外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活動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惟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774
至頁頂